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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死亡不得委託宣導海報
死亡不得委託宣導海報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 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8
  • 發布日期: 2021-03-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