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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生育津貼發放

依據台中市政府114年11月19日府授社婦字第 1140354149號函辦理,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提高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

生育意願,感謝並慰勞新生兒家庭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生育津貼:
(一)請領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百
八十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二)前款第一目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
生兒出生日止。遷入本市後又再遷出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
間。
(三)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第一款
第一目規定者,應依第五款規定申請。
(四)符合第一款請領資格者,因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
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持申請人之國民身
分證、印章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
利。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
放。申請人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及委託書辦理。
(六)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規定成立關係之二
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或共同收養時,
準用前五款之規定。
(七)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符合本計畫規定之申請人,依下列標準發放生育津貼:
(一)第一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二
萬元、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每生育一名新生兒發放金額增加
新臺幣一萬元。
(二)前款所稱第二名或第三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
親或父親所從出,並在國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
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計畫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或溢領津貼。
(四)已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五、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先行撥入週轉金,戶政事務所於
每月五日前,檢具印領清冊函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核銷事宜。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七、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八、本計畫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01
  • 發布日期: 2015-01-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