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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廿三歲,我的名字因有諧音常被人取綽號,想要改名,應如何辦理?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若您以特殊原因改名,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等辦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2-04
  • 發布日期: 2015-1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