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 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若您以特殊原因改名,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