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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東勢區人,今年二十五歲,我的名字很大眾化,我知道臺中市有很多和我同名同姓的人,且設籍在臺中市六個月以上,我想以「與人同姓名」的原因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

請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且提供同姓名者之國民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必須注意的是您和同姓名者須均使用該姓名,且設籍臺中市六個月以上。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請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辦理。如係已婚或育有子女,則配偶及子女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亦需換領、改註,請同時攜帶上開文件(已成年者需備委託書、未成年者請由法定代理人雙方辦理換證,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如已逾二年,則應另備新拍攝且符合身分證規格之相片一張),換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14歲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經通緝或羈押者。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惟未繳納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矯正機關執行有期徒刑者,仍應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2-04
  • 發布日期: 2015-1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