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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今年十歲,我想以「特殊原因」為他申請改名,應如何辦理?

1.以特殊原因更改姓名,每人一生可有三次權利,惟其中二次權利應於保留至成年時行使,所以未成年年者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只有一次機會。改名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由法定代理人雙方(無法定代理人時則由監護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改名者的戶口名簿辦理,如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給另一方。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7
  • 發布日期: 2015-1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