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特殊原因更改姓名,每人一生可有三次權利,惟其中二次權利應於保留至成年時行使,所以未成年年者以特殊原因申請改名,只有一次機會。改名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為之,由法定代理人雙方(無法定代理人時則由監護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改名者的戶口名簿辦理,如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