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被收養人身分證、2年內拍攝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未領者免)、戶口名簿。 (3)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裁定確定證明書。(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在國外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需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譯本經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