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民國103年01月29日發布/函頒「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三點規定。二、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間。三、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間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