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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當事人應繳交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 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相片1張,不得使用合成相片。相片背面註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規格如下:

一、 2年之內拍攝。
二、 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
三、 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 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 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 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 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 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小耳症患者其頭髮可遮蓋耳朵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九、 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 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 配戴眼鏡:
(一)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
(二)確認鏡架未遮住眼睛任何一部分,應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改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十二、 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 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十四、 連結機關欲終止連結需求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通知提供單位。

附件:相片大小尺寸 附註:
ㄧ、為避免影響相片效果及新證美觀,建議民眾宜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避免穿著淺色系衣服。
二、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並無限制不得戴假髮。
三、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亦為頭髮之一部分,如過長已明顯遮蓋耳朵,
則宜適度修剪,惟亦不得故意遮蓋耳朵;另並無限制不得蓄鬍鬚。
四、未限制不得戴耳環、鼻環等,惟不得刻意遮蓋眼、鼻、口、臉、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
五、「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並未限制不得微笑。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宣導活動,便民服務,一般行政,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2-04
  • 發布日期: 2015-1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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