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訂定的「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能以親屬關係為由申請戶籍謄本者,只能在其中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等)。如欲申請放置之謄本且不具利害關係人資格時,則需提憑本人出具之委託書,需用機關出具之補正通知書函或其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