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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請勿以身試法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
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
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
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
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07
  • 發布日期: 2014-07-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