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原住民身分
- 自然取得: 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 姓名取得:
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從其姓者,應依同款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當事人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收養取得: 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並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收養者之一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收養者之一之姓,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 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回復原住民身分
因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一次為限。
※喪失原住民身分
- 姓名變更喪失: 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取得規定。
- 終止收養喪失: 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 自行申請喪失: 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變更原住民身分
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身分從之。
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更正原住民身分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