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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約定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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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9條:
❇️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第2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3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4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15
  • 發布日期: 2024-0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52